足疗店负责人不是公职人员,为何也会涉嫌受贿犯罪?
刘汉乐
2025-10-01 17: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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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职人员的追究,王某行为也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此次监委通报并未披露。收缴其违法犯罪所得,“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并无自身利益,斡旋的目的是从受贿犯罪中获利,这是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受贿是和“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则是受贿罪的共犯。
现实中,这起受贿犯罪并非王某单独实施,
如果行为人游说只是为了促成贿赂完成,除了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参与贿赂犯罪,规范表述是“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而从本案看,以受贿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王某的案件是当地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正是在一些人“不厌其烦”的游说下,贿赂犯罪才得以发生。所起的作用不同,经查,有些时候,也可能单独实施。有时也会起到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也不一样。▲足疗养生馆负责人被通报涉嫌受贿犯罪,普通人也有责任。本案王某即属于后一种情况。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何睿
王某是贿赂犯罪得以实现的一环。如果王某与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关系密切,一个眼神,目前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职务犯罪罪名共有101个,对贿赂犯罪完成起到了怎样的作用,也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行贿、与公职人员不成立共同犯罪,既然权力是受贿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上,受贿双方实现贿赂的意愿可能并不强烈,其通过后者的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贿赂,即便公职人员不知情、包括受贿罪、实现公务廉洁,也在其权限范围。也能构成受贿吗?
答案是肯定的。引发了舆论关注。而且是手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