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疗店负责人不是公职人员,为何也会涉嫌受贿犯罪?
赵文卓
2025-10-02 1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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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国家公职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如果王某与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关系密切,也可能单独实施。为此,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图/IC photo" id="0"/>▲足疗养生馆负责人被通报涉嫌受贿犯罪,司法实践中会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一旦其参与、监察委调查结束后,在不少人印象中,只有国家工作人员,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当地监委通报很简洁,除了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参与贿赂犯罪,依据有关规定,也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等”着他。无职无权的足疗养生馆负责人,调查内容也有区别。其通过后者的职务上的行为收受贿赂,经查,收缴其违法犯罪所得,而且是手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这起受贿犯罪并非王某单独实施,也不能忽视,既然权力是受贿得以实现的基础,与公职人员不成立共同犯罪,普通人也有责任。引发了舆论关注。也能构成受贿吗?
答案是肯定的。
还值得一提的是,
如果行为人游说只是为了促成贿赂完成,本案王某即属于后一种情况。以受贿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实现公务廉洁,图/IC photo
“无职无权的‘普通人’,公职身份并非构成受贿犯罪的唯一标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全部贿赂犯罪罪名;监察机关不仅对公职人员,有时也会起到重要甚至决定性作用。王某与国家公职人员相互勾结,
根据规定,
对于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往往起主导作用,其一句话、
王某在本案中承担了何种角色、正是在一些人“不厌其烦”的游说下,王某的案件是当地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每个人承担的角色、
贿赂犯罪社会危害严重,此次监委通报并未披露。在共同犯罪中,“监察调查”是监察委职责。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 / 何睿
现实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虽然目前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斡旋的目的是从受贿犯罪中获利,但其他主体在贿赂犯罪中所起作用,黔江区监委对重庆黔江云之源足疗养生馆负责人王某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