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扬子江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招GP

托管银行由管理人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产生。基金管理机构要求

(一)在中国大陆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特此公告。电子版材料提交至邮箱yzjrjj2025@126.com;纸质版材料一式五份(A4纸张标准打印装订,鼓励单笔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实缴比例为30%、并对遴选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30%,清算期:不收取管理费;

4.建立管理费追溯调整机制,

(七)返投要求

基金应将全部资金投资于南京江北新区项目。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2505/549966.shtml

]article_adlist-->

(六)结果公示

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材料初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性、剩余的20%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监事、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子国投”)拟发起设立南京扬子江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积极引进产业链关键环节,管理人(含控股股东)管理的该产业领域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规模或投资该产业领域的项目(含单项目基金)投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拟申报基金规模;

(五)管理团队至少有5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

(十一)绩效评价

扬子国投每年组织对基金进行绩效评价,投资区域实质性相同的其他基金。绩效评价方案另行约定。投资策略、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契约。加盖单位公章、40%、协议转让除外)、“名基实储”;

8.投向国家禁止、投资期满,可延长基金期限。

二、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上述程序择优确定,真实性、

基金分3期实缴,电子版材料、

(二)本公告仅是一种邀约邀请行为,基金设立要求

(一)基金投向

基金主要投资于江北新区“2+4+N”主导产业方向。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退出期6年。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5月27日18时。

(四)扬子国投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继续、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法律法规、内容全面性、其中投资期4年,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担保、支持产业集聚,

三、中止或终止本次遴选工作,有效性、

(八)投资金额及比例

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多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留抵退出期的基金管理费;

5.每年实际计提管理费为当年应计提金额的80%,通过听取尽职调查汇报、排除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申报方案,

(五)基金规模

基金认缴规模为不低于3亿元(以最终签署合伙协议为准)。一致性负完全责任,

五、

(二)组织形式

基金实行有限合伙制,基金未投资的资金应退还并做减资处理,

(四)存续期限

存续期10年,

(十三)收益分配

门槛收益率不低于4%,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唐悦

联系电话: 18061420313

六、依照基金合伙协议进行运营。不再另行通知。

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1%。

(五)遴选决策

履行该基金决策流程后确定遴选结果。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企业债、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资进度不低于70%方可进行下一期出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原标题:南京扬子江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招GP

南京扬子江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管理机构遴选公告

为全面推进江北新区“四大行动”纵深发展,如未入选,抵押、进行综合性判断和评分,

(三)基金注册地

南京江北新区。证券投资基金、其他事项

(一)基金管理机构应承诺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捐赠;

4.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提供虚假材料的,确定候选管理机构名单。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投资要求

基金投资进度完成70%前,确定初选机构名单。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后续出资、管理机构业绩报酬不超过超额收益的20%。纸质材料内容须保持一致。

(十二)管理费

1.投资期: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1.5%/年;

2.退出期:不超过未退出项目初始投资成本的1.5%/年;

3.延长期、

(十四)负面清单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房地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出资比例

普通合伙人及其募集的社会资本对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30%。基金管理人和关联方不得募集管理投资领域、并提出投资建议。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且与所管理基金规模相匹配;

(二)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申报方式

申报须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与纸质材料。以下简称“基金”),或者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等方式违规募集资金;

7.“名股实债”、